金 控法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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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金融控股公司法§3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未經核准,除金融事業依各業法之規定辦理外,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違反本項規定者,除應依第六十二條處以罰鍰外,其取得之 ...
- 2金融控股公司法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為無擔保授信,或為擔保授信而無十足擔保或其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 ...
- 3金融控股公司法§37-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該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 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該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銀行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銀行之投資應由金融控股公司為之。 銀行於金融控股公司設立 ...
- 5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既存公司。 前項第二款之既存公司,其業務範圍有逾越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 ...